墓是指專供公眾埋葬遺體或骨灰的場地。按公墓的興建時間可分為古代公墓和現代公墓,按規模分可分為國家級公墓、回民公墓、平民公墓、華僑公墓、外國人公墓 ;按公墓的性質可分為遺體公墓和骨灰公墓 ;按公墓的管理方式可分為公益性公墓、經營性公墓和中外合資公墓;按公墓的造型可分園林式 公墓和果園式公墓,等等。
關于公墓的建設,必須注備以下條件 :
一、建設公墓的原則
(1)方向性的原則:即必須符合我國殯葬改革的發展方向,有利于革新舊喪葬習俗,樹立節儉、文 明、科學的新喪葬習俗。
(2)節約性的原則:即公墓的建立應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土地,墓穴不易太大,保留骨灰應有期限等。
(3)管理性的原則:民政部門是公墓的主管部門,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遞交有關材料經批準后方可建立,從嚴管理,嚴格把關,按規劃控制發展。建墓用地要由興建單位按批準的地點和范圍劃定墓區,經營性公墓還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,方可正式對外營業。
(4)效益性的原則:這里所講的的效益,首先是社會效益,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前提下,不斷提高經濟效益,才能促進殯葬改革,才能抵制亂建公墓的“反管理”之風。
二、公墓的選址
我們選擇公墓地址時必須是有利于加強殯葬管理,推進殯葬改革,有利于“兩個文明”建設。為此,國家規定,公墓應建立在荒山荒地。
嚴禁在下列地區興建:
1 耕地;
2 防護林、用材林、經濟林、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區;
3 風景區和名勝古跡、文物保護區;
4 水庫和河流堤壩附近;
5 地處平原的鐵路、公路、主干線兩側。
三、公墓建立的審批手續:
(1)建立公墓,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。申請材料包括: 1 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;
2 城鄉建設、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;
3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;
4 其它有關材料。
(2)建立公益性公墓,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,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。
(3)建立經營性公墓,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,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,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民政部門批準。
(4)與外國、港澳臺人士合作、合資興辦或利用外資建立的經營性公墓,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民政廳審核同意,報民政部批準。
(5)建墓用地興辦單位持批準建立公墓文件,向當地士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。
(6)經營性公墓,由建墓單位持批準文件,向當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,具備對外營業條件,經當地公墓管理部門驗收后方可正式對外營業。 四、公墓的規劃公墓的建設要合理規劃,墓志要小,墓穴用地要節約,墓區要園林化。
五、公墓管理的內容
公墓管理是指國家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來指導、規范、監督公墓的營建與使用活動。管理的方針是:“因地制宜,合理規劃,正確引導,加強管理。” 公墓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:
(1)公墓的建立:火葬區可以興辦骨灰安葬公墓,土葬區建立遺體安葬公墓。所有公墓均應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土地,不準占用耕地,也不準建在風景區。
(2)公墓所有權: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,喪主不能轉讓或買賣。
(3)公墓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責任:公墓單位根據墓區范圍的大小應設置管理機構,或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、管理,維護墓地的整潔和肅穆。
(4)墓區規劃:埋藏一具骨灰盒占地以50-70公分為宜,最多不能超過1平方米。
(5)公墓的管理方式:公益性公墓具有福利性質,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;經營性公墓屬于第三產業,具有營利性質,喪主安葬骨灰或遺體時要 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、建墓工料費、安葬費和綠化費管理費。經營性單位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。
(6)公墓內的限制活動: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、宗族、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;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。
(7)對現有墓地的管理:對城市現有的墓地、墳崗,除另有法律、法規規定外,一律由當地殯葬事業單位負責接管和改造。在耕地內名勝風景區、華僑祖墳、和具有歷史、藝術、科學價值的古墓墓限期遷移或平毀。
公墓年度檢查制度是民政部門根據公墓年度檢查驗收標準,一年一次對公墓的建設、管理、運行的情況進行檢查并驗收的制度。 公墓年度檢查的具體內容包括:公墓審批手續、墓穴用地、服務狀況、文明經營情況等。